保定市城市更新暨主城區(qū)四期城中村改造項目順利開工
傳遞正能量 實現(xiàn)新跨越——市國控集團組織開展“一線環(huán)保行 志愿當先鋒” 暨2月份主題黨日活動
2022年國控集團年終盤點 ——從“顏值之變”看加速度下的“國控品質(zhì)”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努力開創(chuàng)旗艦國控建設新局面 ——市國控集團召開2022年度總結表彰暨2023年度工作部署大會
市國控集團召開黨的二十大精神宣講會
即刻綠動 自在環(huán)城 ——集團董事長帶隊調(diào)研環(huán)城水系開園籌備工作
咬定目標不放松 砥礪奮進新起點 ——資產(chǎn)運營公司召開2022年工作總結暨2023年工作部署會議
國控集團獲保定市第三批兒童友好試點單位
項目建設逐浪高 踔厲奮發(fā)正當時——我市2022年第四批重點項目集中開工活動在體育中心項目主會場圓滿舉行
市國控集團組織收聽收看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上的報告
保定市國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會委員會關于對評選2024年河北省先進集體推薦的公示
保定兩站經(jīng)營區(qū)域停車場責任險和公共責任險的采購詢價公告
保定市務遠市場建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南二環(huán)市場交易大廳監(jiān)控安裝詢比公告
保定深圳高新技術科技創(chuàng)新產(chǎn)業(yè)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勘察中標候選人公示
保定市國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河北雄安郊野公園保定展園(保定林、保定展園)保定展園項目工程材檢采購的詢比公告
保定市國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河北雄安郊野公園保定展園(保定林、保定展園)保定展園項目審圖單位采購的詢比公告
保定市國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日照分析第三方復核的詢比公告
保定市國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城中村改造安置區(qū)配套道路建設工程規(guī)劃方案設計和地形圖測繪的詢比公告
保定深圳高新技術創(chuàng)新產(chǎn)業(yè)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咨詢單位(二次)中標候選人公示
保定市務遠市場建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員工冬季工作服采購的詢比公告
2015年9月,徐某準備買一輛轎車自用,但是手上資金不足,與汽車銷售人員商量后,決定貸款買車。后因徐某有欠銀行信用卡借款的記錄,辦不了貸款。隨后,徐某找到表弟郭某,郭某同意徐某用自己的名義購車,貸款每個月由徐某償還。2015年10月,徐某付了首付款后,貸款買下轎車并登記在郭某名下。
2016年8月,徐某駕駛車輛與騎摩托車的劉某發(fā)生碰撞,致使劉某倒地受傷,構成八級傷殘。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徐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沒有責任。
后因賠償問題,雙方?jīng)]有達成一致意見,劉某將保險公司、徐某及車主郭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擔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8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郭某作為車輛登記的車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出現(xiàn)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實踐中,法院一般認定登記車主存在過錯的有三種情形:一是車輛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二是車輛本身存在影響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三是車輛保險存在瑕疵。
本案中,涉案車輛是由徐某出資購買并使用,郭某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實際上,郭某沒有實際控制車輛,對車輛沒有運行支配權,也沒有從車輛運行獲得利益。雖然郭某出借身份證給徐某辦理機動車登記,違反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55條關于如實登記的禁止性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是該行為只是為徐某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創(chuàng)造了條件,并不直接或者必然引發(fā)損害后果。
同時,徐某具備駕駛資格,涉案車輛為新車且通過安檢,不存在安全隱患和缺陷,并購買了交強險,郭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過錯情形,因此,郭某不應當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賠償劉某損失,超出部分由徐某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劉某對登記車主郭某的訴訟請求。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雖然本案法院沒有判決郭某承擔賠償責任,但并不表示借名購車不存在風險。如當肇事者逃逸或下落不明,或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法院也會判決借名車主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也提醒各位讀者,當遇到親戚朋友借名買車時,要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駕照、所購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通過車檢、是否購買交強險等信息后,再慎重作出決定。
(發(fā)投公司 張芳)